市级孵化器,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。
(二)孵化器发展定位、发展方向明确,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。
(三)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,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%以上,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%以上;
(四)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(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)。其中,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(含公共服务场地)占70%以上;
(五)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,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;
(六)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%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,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%以上;
(七)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(孵化资金),或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、担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;
(八)能够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和技术、金融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服务,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,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。
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企业注册地、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;
(二)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,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;
(三)属迁入的企业,其产品(或服务)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,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;
(四)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,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;
(五)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,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,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;
(六)在孵企业从事研发、生产的主营项目(产品),应符合安徽省及芜湖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,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;
(七)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(产品),知识产权清晰,无纠纷;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对技术、市场、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。
第九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:
(一)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;
(二)经营状况良好、管理规范,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;
(三)被兼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。认定备案条件
芜湖市科技项目申报欢迎来电咨询
更多信息点击这里